注:1.按本表费率计算的收费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
2.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某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6000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
100
万元×1.0%=1万元
(500-100)万元×0.7%=2.8万元
(1000-500)×0.55%=2.75万元
(5000-1000)×0.35%=14万元
(6000-5000)×0.2%=2万元
合计收费=1+2.8+2.75+14+2=22.55(万元)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颁布时间:
2003-09-15
发改办价格
[2003]85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
2002
年
10
月,我委以计价格
[2002]1980
号文印发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
以下简称《办法》
)
。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为了有利于办法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删去计价格
[2002]1980
号文第二自然段的内容。
二、将《办法》第十条中
“
招标代理服务实行
‘
谁委托谁付费
’”
,修改为
“
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零零三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