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加快推行银行保函和工程信用担保制度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及神木县、府谷县建设工程招标办;省办各科室: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推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改革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14〕31号)及省住建厅、省金融办《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银行保函和工程信用担保的通知》(陕建发〔2015〕27号)精神,切实减轻投标企业负担,现就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加快推行银行保函和工程信用担保制度提出以下具体要求:
一、严格招标文件审查
各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在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过程中,要抓住审查招标文件这个关键环节,明确要求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投标人可以以银行保函或者工程信用担保(即专业担保公司的保证担保)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对未载明的应当予以纠正。未经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的招标文件不得发售。
二、推行标准文本使用
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今年6月前制定出台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标准文本,对推行银行保函和工程信用担保的规定要求在招标文件标准文本中予以固化。同时,制作标准文本电子模块,在全省建设工程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中进行安装,实现全面推行银行保函和工程信用担保制度的不可更改。
三、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修订、完善《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办法》等相关市场管理制度,对推行银行保函和工程信用担保制度作出明确规定。
四、规范市场监管行为
认真贯彻国家发改委、住建部等七部门《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意见》(发改法规〔2015〕787号)精神,按照上位法规的规定和“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对由有形建筑市场统一代收代退投标保证金和其他不合规的做法,应当抓紧予以纠正。各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交易中心应当恪尽职守,认真做好职权范围内的事情,不断规范监管和服务行为;对违规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按规定退还保证金的问题依法进行查处;对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拒收以银行保函或者工程信用担保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问题要严肃处理和通报,并记入其信用档案。
陕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2015
年5
月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