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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工程见证取样送检和检测试验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5-10    作者:     来源:     点击: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工程见证取样送检和检测试验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开发区建设管理部门,市地铁公司,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检测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行为,强化检验检测管理,确保建筑工程质量,依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和《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理规范》,并结合住建部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取样员和见证员管理

取样员由施工单位项目试验员担任。

见证员由监理(或建设)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见证员确定(或变更)后,监理(或建设)单位应及时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和负责该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应将收到的书面通知同检测资料一并归档。

取样员和见证员应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二、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

(一)编制计划

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组织有关人员根据预算表和材料进场计划以及相关标准和规范,编制施工检测试验计划,并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监理单位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施工单位报送的检测试验计划负责编制相应的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认真抓好落实。

(二)取样

取样员必须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进行取样。进场材料的试样必须从施工现场随机抽取,严禁在现场外制取。施工过程质量检测试样,除确定工艺参数可制作模拟试样外,必须从现场相应施工部位制取。取样后,取样员和见证员要及时进行标识和封样。试样应有唯一性标识:按照取样时间顺序连续编号,不得空号、重号;标识内容应根据试样的特性确定,包括名称、规格(或强度等级)、工程部位、制取日期等信息;试样标识应字迹清晰、附着牢固。

见证人员必须对取样过程进行全程见证,确保试样能代表材料的质量状况和真实性,并负责核查检测项目、数量和取样比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建立试样台账

取样员制取试样并做出标识后,以单位工程为单位将试样按编号顺序进行登记,建立试样台帐。检验检测结果为不合格或不符合要求时,应在试样台账中注明处置情况。试样台帐应作为施工资料归档保存。

(四)送检

西安市范围内的建筑工程项目必须实行试样送检方式,见证员和取样员(或送样员)一起共同将试样送至检验检测机构。自发文之日起,禁止检验检测机构前往施工现场接样。

见证员必须全程见证送样过程,对试样进行监护伴送,确保送样过程的真实性。见证人员应在检测委托单上签字。

(五)检验检测机构收样

检验检测机构在收样时必须当面核查见证人员身份;检查试样的标识情况,以及外观、规格尺寸和数量是否符合相关标准;检查委托单填写是否正确、签字是否齐全。上述内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接收试样。

鼓励见证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检测过程进行见证,但不得影响检验检测机构独立开展检测活动。

三、检验检测和报告管理

(一)检验检测工作必须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双方签订委托合同。检验检测机构必须在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检测,严格执行工程技术规范、检验检测和判定标准,及时出具检测报告,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检测报告中的送检信息需要修改时,应由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写明原因,经见证人员签字同意和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提交检验检测机构修改。检验检测机构应将收到的书面申请、信息修改前后两份检测报告一并收集归档。

(三)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不合格报告台账,将检验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按照《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通知》(陕建监总发〔201614号)要求及时反馈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并将涉及结构安全的不合格情况以及在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于24小时内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四)施工单位应及时收集归档检测报告,将报告的编号和试验结果在试样台帐上登记,对检测不合格的报告,严禁抽撤或擅自修改。

(五)对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检测应严格按照《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要求优先采用混凝土同条件养护试件方法。

当未取得同条件养护试件或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不合格时,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批准同意后,方可采用回弹-取芯法对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进行检测。检验检测机构应在检测报告中写明采用回弹-取芯法的原因,并收集上述批准同意书的复印件随检测报告一并收集归档备查。

(六)检验检测机构在结构实体和地基等现场检测活动中,应当根据技术标准和工程实际,对委托检测内容制定检测方案,并在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全程见证下实施,未见证的不得私自开展检测试验活动。

四、监督管理

(一)各建设管理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大对辖区建筑工程项目见证取样送检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见证取样和送检信息情况、试样的制作和抽取及标识情况、取样人员和见证人员与具体工程项目的符合情况、台账的建立情况等加强监督抽查。

(二)各建设管理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开展建筑工程项目监督时,应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复核非监督工程涉及结构安全的不合格检测报告情况以及对其闭合处置情况;在开展监督后,对检验检测机构正常上报的涉及结构安全的不合格检测报告情况要督促相关单位进行闭合,消除隐患,确保建筑工程质量。

(三)各建设管理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将见证取样与送检工作纳入企业诚信体系考核。对施工单位提供虚假试样或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试样、监理(或建设)单位不严格履行见证职责、检验检测机构不按规定收取试样或与见证员、取样员相互串通收取虚假试样的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1221